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月明潭桂花桥加油站非法占地案
【基本案情】经摸排发现,2015年10月,汉寿县月明潭桂花桥加油站超审批面积占用龙潭桥镇潘家村集体所有土地539平方米装洗车机及硬化地面,其中农用地(水田531平方米),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8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龙潭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6年修订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责令汉寿县月明潭桂花桥加油站退还非法占用的539平方米土地至龙潭桥镇潘家村村民委员会管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539平方米土地处以16170元罚款(罚款标准:30元/平方米)。
汉寿县罐头嘴镇加油站非法占地案
【基本案情】经摸排发现,1999年1月汉寿县罐头嘴镇加油站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罐头嘴镇红光村集体所有土地1985平方米修建加油站,所占土地均为农用地(坑塘水面)。其中1466.69平方米符合《罐头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6年修订版),518.31平方米不符合《罐头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6年修订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责令汉寿县罐头嘴镇加油站退还非法占用的1985平方米土地至罐头嘴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66.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18.3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1985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59550元(罚款标准:30元/平方米)。
责编:黄学丽
来源: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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